关于《六横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解读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1-01 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委办发〔2021〕3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1〕6 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六横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整治重点

(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规范有效管理。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经济发展局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由经济发展局落实看管措施。

3.对违规装卸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予以取缔;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消除作业条件,由社会发展局落实管控措施。

(三)开展海上小型船舶专项整治。

1.清理整顿1000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和甲板运输船,加大检验力度,对擅自改建、船证不符的依法不予发(签)证。

2.清理整顿港口服务船舶,引导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港口服务企业退出市场。参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港口服务船舶,从严实施船舶检验,引导船舶所有人报废更新。

3.清理整顿过驳浮吊船舶,对违法违规浮吊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严格控制外地籍浮吊船舶转入舟山籍。

(四)开展水路货运领域“假光租”等市场行为专项整治。

1.严厉打击水路货运企业“假光租”、“假自有”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假光租”、“假自有”、“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船舶,责令限期整改,按照公司自有船舶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的,海事、港航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推入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体系;通报船舶所有人属地乡镇(街道)要落实船舶停航管控措施,引导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成立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打击整治、政策研究、信访维稳处置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打击整治任务。

(二)细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根据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强化合作,密切协同,细化工作举措,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船舶扣押点和货物堆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人防技防措施,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船舶及货物。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至六横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做到工作动态信息每日报送,整治情况统计每周报送,重点工作情况随时报送。

(三)强化管控,加强源头治理。各部门要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和临时装卸作业点,加强对船舶证书和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的查验,严禁为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以及不明来源货物提供装卸服务,并及时上报船舶、货物信息,由海事部门进行源头追查。加大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具备作业条件区域的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部门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良好氛围。要深入基层一线,上码头、登船头,向船东、船员、渔民传达行动精神及要求,并通过媒体、短信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支持和参与到行动中来。

(五)严格督导,严肃问责处理。各部门要根据行动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六横管委会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开展督导督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并在管委会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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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横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解读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1-01 15:36

政策原文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委办发〔2021〕3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1〕6 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六横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整治重点

(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规范有效管理。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经济发展局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由经济发展局落实看管措施。

3.对违规装卸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予以取缔;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消除作业条件,由社会发展局落实管控措施。

(三)开展海上小型船舶专项整治。

1.清理整顿1000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和甲板运输船,加大检验力度,对擅自改建、船证不符的依法不予发(签)证。

2.清理整顿港口服务船舶,引导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港口服务企业退出市场。参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港口服务船舶,从严实施船舶检验,引导船舶所有人报废更新。

3.清理整顿过驳浮吊船舶,对违法违规浮吊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严格控制外地籍浮吊船舶转入舟山籍。

(四)开展水路货运领域“假光租”等市场行为专项整治。

1.严厉打击水路货运企业“假光租”、“假自有”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假光租”、“假自有”、“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船舶,责令限期整改,按照公司自有船舶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的,海事、港航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推入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体系;通报船舶所有人属地乡镇(街道)要落实船舶停航管控措施,引导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成立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打击整治、政策研究、信访维稳处置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打击整治任务。

(二)细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根据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强化合作,密切协同,细化工作举措,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船舶扣押点和货物堆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人防技防措施,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船舶及货物。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至六横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做到工作动态信息每日报送,整治情况统计每周报送,重点工作情况随时报送。

(三)强化管控,加强源头治理。各部门要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和临时装卸作业点,加强对船舶证书和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的查验,严禁为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以及不明来源货物提供装卸服务,并及时上报船舶、货物信息,由海事部门进行源头追查。加大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具备作业条件区域的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部门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良好氛围。要深入基层一线,上码头、登船头,向船东、船员、渔民传达行动精神及要求,并通过媒体、短信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支持和参与到行动中来。

(五)严格督导,严肃问责处理。各部门要根据行动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六横管委会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开展督导督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并在管委会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