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横管委会“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5-07 14: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三无”船(筏)整治工作,根据《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20〕3 号)及《舟山市普陀区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普海渔振办〔2021〕3 号)文件精神,巩固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成果,持续打击取缔“三无”船(筏),结合六横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区关于全面打击取缔“三无”船(筏)工作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合、严格执法,有效清理整治全岛“三无”船(筏),坚决打击取缔使用“三无”船(筏)从事生产作业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规范船舶安全管理。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三无”船(筏)专项整治,健全完善涉海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以村(社区)属地管理为主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管为依托,以渔民群众相互监督为基础,建立长效“三无”船(筏)治理机制。

三、整治对象

六横辖区内“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筏)。其中涉渔泡沫材质浮具81只,工程运输辅助船20艘,其他涉渔船只109艘。

四、主要任务

1.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私自建造“三无”船(筏);

2.依法查处取缔使用“三无”船(筏)从事捕捞作业及其它涉渔辅助活动;

3.依法查处取缔船上装有捕捞设施或渔具网具的“三无” 船(筏);

4.依法查处使用“三无”船(筏)非法载客、运输等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取得实效,专项整治行动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管委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指挥,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加大渔业法规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褒扬守法遵规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氛围,推进整治工作。协调公安及海警等有关部门,强化警力支持,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认真做好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

(二)负责对船舶修造场所巡查监督管理,配合查处非法建造“三无”船(筏)行为,协调配合海事、港航做好工程运输辅助三无船的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三)负责联系渔业执法部门做好港口、岙口、海湾、近岸滩涂、航道等区域巡航执法,依法查处取缔涉渔“三无”船(筏)。(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

(四)负责对公共区域非法私自建造 、放置的“三无”船(筏)的巡查监管,依法整治并通报属地村(社区)。(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五)负责对妨碍阻碍公务、聚众闹事、曝力抗法等行为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六横公安分局、海警第二工作站)

(六)负责依法查处非涉渔“三无”船(筏)。(责任单位:六横港航分中心、六横海事处)

(七)严格落实属地整治管理责任,负责全面排查摸清所辖区内 “三无”船(筏),对所属港口、岙口、海湾、滩涂等区域建立定期巡查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六、整治时间

2021 年 2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七、案件处置

1.涉渔“三无”船(筏),由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镇,严格按照“全面、彻底、干净”管理要求予以清理取缔。

2.非涉渔“三无”船(筏),分别由海事、港航部门会同属地镇,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规定,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证驾驶机动船(筏)的,由六横公安分局、海警第二工作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治取缔“三无”船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浙江省深化海上“一打三整治”暨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站位、认真组织实施,专题部署落实专项行动任务。

(二)务求实效。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主管职能部门,坚持以打促治,推动建立完善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

(三)依法严处。按照“全面、彻底、干净”的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取缔“三无”船(筏)。对拆解取缔的“三无”船(筏),要严格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完整档案,确保“可核查、不可逆、无水分”。

(四)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专项行动中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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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横管委会“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5-07 14:40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三无”船(筏)整治工作,根据《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20〕3 号)及《舟山市普陀区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普海渔振办〔2021〕3 号)文件精神,巩固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成果,持续打击取缔“三无”船(筏),结合六横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区关于全面打击取缔“三无”船(筏)工作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合、严格执法,有效清理整治全岛“三无”船(筏),坚决打击取缔使用“三无”船(筏)从事生产作业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规范船舶安全管理。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三无”船(筏)专项整治,健全完善涉海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以村(社区)属地管理为主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管为依托,以渔民群众相互监督为基础,建立长效“三无”船(筏)治理机制。

三、整治对象

六横辖区内“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筏)。其中涉渔泡沫材质浮具81只,工程运输辅助船20艘,其他涉渔船只109艘。

四、主要任务

1.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私自建造“三无”船(筏);

2.依法查处取缔使用“三无”船(筏)从事捕捞作业及其它涉渔辅助活动;

3.依法查处取缔船上装有捕捞设施或渔具网具的“三无” 船(筏);

4.依法查处使用“三无”船(筏)非法载客、运输等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取得实效,专项整治行动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管委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指挥,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加大渔业法规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褒扬守法遵规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氛围,推进整治工作。协调公安及海警等有关部门,强化警力支持,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认真做好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

(二)负责对船舶修造场所巡查监督管理,配合查处非法建造“三无”船(筏)行为,协调配合海事、港航做好工程运输辅助三无船的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三)负责联系渔业执法部门做好港口、岙口、海湾、近岸滩涂、航道等区域巡航执法,依法查处取缔涉渔“三无”船(筏)。(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

(四)负责对公共区域非法私自建造 、放置的“三无”船(筏)的巡查监管,依法整治并通报属地村(社区)。(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

(五)负责对妨碍阻碍公务、聚众闹事、曝力抗法等行为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六横公安分局、海警第二工作站)

(六)负责依法查处非涉渔“三无”船(筏)。(责任单位:六横港航分中心、六横海事处)

(七)严格落实属地整治管理责任,负责全面排查摸清所辖区内 “三无”船(筏),对所属港口、岙口、海湾、滩涂等区域建立定期巡查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六、整治时间

2021 年 2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七、案件处置

1.涉渔“三无”船(筏),由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镇,严格按照“全面、彻底、干净”管理要求予以清理取缔。

2.非涉渔“三无”船(筏),分别由海事、港航部门会同属地镇,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规定,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证驾驶机动船(筏)的,由六横公安分局、海警第二工作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治取缔“三无”船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浙江省深化海上“一打三整治”暨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站位、认真组织实施,专题部署落实专项行动任务。

(二)务求实效。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主管职能部门,坚持以打促治,推动建立完善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

(三)依法严处。按照“全面、彻底、干净”的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取缔“三无”船(筏)。对拆解取缔的“三无”船(筏),要严格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完整档案,确保“可核查、不可逆、无水分”。

(四)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专项行动中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