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横管委会“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的解读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 05- 07 14: 55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政策背景

按照省、市、区关于全面打击取缔“三无”船(筏)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三无”船(筏)整治工作,根据《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20〕3 号)及《舟山市普陀区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普海渔振办〔2021〕3 号)文件精神,巩固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成果,持续打击取缔“三无”船(筏),结合六横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三无”船(筏)专项整治,健全完善涉海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以村(社区)属地管理为主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管为依托,以渔民群众相互监督为基础,建立长效“三无”船(筏)治理机制。

三、主要任务

1.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私自建造“三无”船(筏);

2.依法查处取缔使用“三无”船(筏)从事捕捞作业及其它涉渔辅助活动;

3.依法查处取缔船上装有捕捞设施或渔具网具的“三无” 船(筏);

4.依法查处使用“三无”船(筏)非法载客、运输等行为。

四、案件处置

1.涉渔“三无”船(筏),由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镇,严格按照“全面、彻底、干净”管理要求予以清理取缔。

2.非涉渔“三无”船(筏),分别由海事、港航部门会同属地镇,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规定,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证驾驶机动船(筏)的,由六横公安分局、海警第二工作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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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横管委会“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的解读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5-07 14:55

政策原文

一、政策背景

按照省、市、区关于全面打击取缔“三无”船(筏)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三无”船(筏)整治工作,根据《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20〕3 号)及《舟山市普陀区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三无”船(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普海渔振办〔2021〕3 号)文件精神,巩固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成果,持续打击取缔“三无”船(筏),结合六横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三无”船(筏)专项整治,健全完善涉海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以村(社区)属地管理为主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管为依托,以渔民群众相互监督为基础,建立长效“三无”船(筏)治理机制。

三、主要任务

1.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私自建造“三无”船(筏);

2.依法查处取缔使用“三无”船(筏)从事捕捞作业及其它涉渔辅助活动;

3.依法查处取缔船上装有捕捞设施或渔具网具的“三无” 船(筏);

4.依法查处使用“三无”船(筏)非法载客、运输等行为。

四、案件处置

1.涉渔“三无”船(筏),由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镇,严格按照“全面、彻底、干净”管理要求予以清理取缔。

2.非涉渔“三无”船(筏),分别由海事、港航部门会同属地镇,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规定,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证驾驶机动船(筏)的,由六横公安分局、海警第二工作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